一、我赞同保护,只不过我赞同“有作为”的保护。保护建筑不是发个文,立个牌子就完事了,我们需要正常的维护、修葺、或者改造,不管哪种方式,都要有作为,也就是说要赋予他们使用价值(变成纪念馆和展览馆也可,那也是在使用)。雷老师也说“建筑是有寿命的,我们不可以永远保留它们”,所以我们更应该考查它们的自然情况加以修复、整改、利用,如果这些都做不了,那就记录吧。

二、“对建筑的拆除多数时并不是因为建筑本身到了非拆不可的程度,而是有太多的利益纠缠在里面”。拆还是不拆确实有时候不取决于建筑本身的自然状况,这个我赞同。但是不是到了非拆不可的地步,这个问题我保留看法。论坛里的很多版友都去过很多建筑旧址看过,我也走过很多地方,拜访过很多那里的住户,当你真真切切了解他们住在那里的生活,可能就会改变一点看法。[…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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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漫步,也走了很多地方,整理一下先介绍道台衙门,也就是吉长道尹公署旧址。吉长道尹公署创设于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初名叫吉林西路兵备道,正式的名称是“吉林西南路道衙门”,1914年改名叫吉长道尹。管辖吉林、长春、伊通、农安、德惠、长岭、舒兰、桦甸、盘石、双阳、蒙江(今靖宇)、乾安等十二个县,在当时它是设在长春的最高官府。长春开放商埠以后,最大的建设成就之一就是修建了这道台衙门。建成的那座宏伟、壮观的欧式建筑,占地1.5万平方米,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,共花掉白银9万多两,耗去商埠地建设经费的1/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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